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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包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某,农民,住仙居县。2014年9月26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份,被告人包某在明知“小猢狲”(身份不明)所销售的可人牌电动车为赃车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后将该车卖给顾某。经鉴定,该可人牌电动车价值折合人民币2565元。2、2014年9月份,被告人包某在明知“小猢狲”所销售的绿佳牌电动车为赃车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后将该车卖给顾某。经鉴定,该绿佳牌电动车价值折合人民币1760元。3、2014年8、9月份,被告人包某在明知“小猢狲”所销售的绿驹牌电动车为赃车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后将该车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卖给翟某。4、2014年8、9月份,被告人包某在明知“小猢狲”所销售的绿驹牌、立马牌电动车为赃车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后将该两辆电动车以每辆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卖给翟某。经鉴定,该绿驹牌电动车价值折合人民币920元,该立马牌电动车价值折合人民币960元。5、2014年8、9月份,被告人包某在明知“小猢狲”所销售的阿格龙牌电动三轮车为赃车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后将该车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卖给翟某。经鉴定,该阿格龙牌电动三轮车价值折合人民币810元。6、2014年8、9月份,被告人包某在明知“小猢狲”所销售的帅邦牌、立马牌、绿源牌电动车为赃车的情况下,仍分三次予以收购。经鉴定,该帅邦牌电动车价值折合人民币960元,该立马牌电动车价值折合人民币690元,该绿源牌电动车价值折合人民币880元。7、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包某在明知王某所卖升旺牌电动三轮车为赃车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留作自用。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折合人民币7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某在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李某、应汉业陈述,证人顾某、翟某、应秀君、王某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检查证,检查笔录,通话详单,仙居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及前科查询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窝藏、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包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同一犯罪分子多次掩饰、隐瞒同样犯罪所得,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包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鑫伟人民陪审员  张定余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芬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