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商初字第3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朴元一与朴元一、郑国治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朴元一,郑国治,刘慕春,林柏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3597号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永良。委托代理人:叶祖瑞。被告:朴元一。被告:郑国治。委托代理人:林少杰、郑家麟。被告:刘慕春,。委托代理人:林少杰、郑家麟。被告:林柏怡。委托代理人:林少杰、郑家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朴元一、郑国治、刘慕春、林柏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郑国治、刘慕春、林柏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国治、刘慕春、林柏怡的起诉。���判长楼敏娟人民陪审员  吴仲明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群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