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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临商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苏伟信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益诺威(江阴)电子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伟信电子有限公司,益诺威(江阴)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商初字第0063号原告江苏伟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庆阳路20号。法定代表人徐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庆元,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亚庆,该公司经理。被告益诺威(江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璜石路5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伟信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益诺威(江阴)电子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伟信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伟信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伟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江苏伟信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伟信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陆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