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李娜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娜娜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19号罪犯李娜娜,女,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济源市下冶镇,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济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娜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于2011年6月16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娜娜在执行期间,2013年9月11日减刑一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娜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娜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娜娜伙同他人经预谋于2010年10月4日下午2时许开车到济源市克井镇一号井煤矿,以做生意为由将某某从单位骗出,拉到济源市黄河三峡景区。李佳伟、王兵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对姚某某进行捆绑、殴打,持刀威胁索要钱财,并给其母亲打电话索要五万元现金。三人得知姚某某家人报警,于次日早上将姚某某释放后,将姚某某工资本拿走取来1740元现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娜娜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2014年11月连续获表扬2次,2014年1月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胡某某、杨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娜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娜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山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