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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孔德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孔德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29号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月红,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刁忠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德伍,男,汉族,1967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孔德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