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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骆大贵与万州区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大贵,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法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骆大贵,男,1943年4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陈知尧,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明华,男,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书院,该局优抚安置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向举,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骆大贵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9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由审判员李亚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长坤、石军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大贵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明华、向举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骆大贵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大贵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大贵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大贵负担。审 判 长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何长坤人民陪审员  石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罗佳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