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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谭某某、谭某与龙某、董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2—1号原告谭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谭某,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谭某某之子。法定代理人谭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代理人董子界,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董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周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谭某某、谭某与被告龙某、董某继承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发现案件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谭某某、谭某与被告龙某、董某继承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于 淳审 判 员  牟必春代理审判员  李晓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伟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