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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卢兴武与XX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兴武,XX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321号申请执行人卢兴武,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XX文,男,1968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02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押被执行人XX文54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葛先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