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即执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希山与黄京涛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山,黄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即执字第1724号申请执行人刘希山。委托代理人徐斌。被执行人黄京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希山与被执行人黄京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其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