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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光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光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李某与李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光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光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光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光某工资及奖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