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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崔建伟与巩义市城区正泰机械厂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建伟,巩义市城区正泰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崔建伟,男,1973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巩义市城区正泰机械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3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晓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晓芹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晓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晓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三十万四千五百一十七元九角五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红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