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5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福建亿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弗尔蒂特整体家居有限公司、浙江艾尔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亿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弗尔蒂特整体家居有限公司,浙江艾尔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5135号原告福建亿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23号。法定代表人陈炳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彤,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浙江弗尔蒂特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濮家井26号2楼240室。法定代表人吴秀。被告浙江艾尔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支三路聚落5号1-201室。法定代表人吴秀。原告福建亿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林公司)与被告浙江弗尔蒂特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弗尔蒂特公司)、浙江艾尔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尔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弗尔蒂特公司与被告艾尔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亿林公司诉称,被告弗尔蒂特公司与原告亿林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签订了对账单,确认截止于2013年2月28日,被告弗尔蒂特公司欠原告货款共174235元。之后被告弗尔蒂特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原告亿林公司支付了两笔分别为6500元与3785元的货款。被告弗尔蒂特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原告签订分期还款承诺书,承诺被告弗尔蒂特公司所欠货款163950元平均分为12个月还清,还款日期从2014年7月开始支付,每月28日付款,直至付清。被告艾尔柯公司在上述分期还款承诺书中承诺,如若被告弗尔蒂特公司清算或破产造成无法支付所欠货款时由被告艾尔柯公司代为支付余下金额。但被告弗尔蒂特公司并无按承诺书所述分期支付货款,剩余163950元至今分文未付,被告艾尔柯公司也无代付货款。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弗尔蒂特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63950元及以163950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要求被告艾尔柯公司对被告弗尔蒂特公司被强制执行后仍不够清偿款负一般保证责任。被告弗尔蒂特公司与艾尔柯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状副本及举证材料后,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亿林公司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陆续销售中央空调温控器给被告弗尔蒂特公司。双方于2013年3月12日签订了对账单,确认截止于2013年2月28日,被告弗尔蒂特公司欠原告货款共174235元。此后,被告弗尔蒂特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原告亿林公司支付了两笔分别为6500元与3785元的货款,被告弗尔蒂特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原告签订分期还款承诺书,承诺被告弗尔蒂特公司所欠货款163950元平均分为12个月还清,还款日期从2014年7月开始支付,每月28日付款,直至付清。被告艾尔柯公司在上述分期还款承诺书中承诺,如若弗尔蒂特公司清算或破产造成无法支付所欠货款时由艾尔柯公司代为支付余下金额。被告弗尔蒂特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支付了5000元、2014年12月31日支付了3000元的货款。现被告弗尔蒂特公司仍欠原告亿林公司155950元,被告艾尔柯公司也未代弗尔蒂特公司支付上述尚欠货款。现原告以两被告经多次催讨,仍拒不向原告支付货款为由,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弗尔蒂特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55950元及以155950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要求被告艾尔柯公司对被告弗尔蒂特公司被强制执行后仍不够清偿的款项负一般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认证的原告提供的定期对账确认单、分期还款承诺书和被告弗尔蒂特公司提供的银行汇款回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亿林公司与被告弗尔蒂特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弗尔蒂特公司未按约定的还款计划支付尚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弗尔蒂特公司理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弗尔蒂特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与被告弗尔蒂特公司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此,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仅能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艾尔柯公司自愿为被告弗尔蒂特公司的上述债务在被告弗尔蒂特公司清算或破产造成无法支付所欠货款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艾尔柯公司对被告弗尔蒂特公司被强制执行后仍不够清偿款负一般保证责任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满足被告弗尔蒂特公司清算或破产造成无法支付所欠货款这一前提条件。被告弗尔蒂特公司与被告艾尔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弗尔蒂特整体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亿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5950元,并支付从2014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浙江艾尔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浙江弗尔蒂特整体家居有限公司清算或破产造成无法支付所欠货款时对被告浙江弗尔蒂特整体家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被告浙江艾尔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弗尔蒂特整体家居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福建亿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80元,保全费1340元均由被告浙江弗尔蒂特整体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启 荣人民陪审员 王 水 源人民陪审员 李 笑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静(代)附注: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觉向权利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人负担。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履行义务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银行转帐后即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判决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款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7×××01)。诉讼费账户(开户行:龙岩市农商银行登高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9090212020010000030565)。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