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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河南利缘置业有限公司与孙庆民及原审被告卫淑芳、阎建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利缘置业有限公司,孙庆民,卫淑芳,阎建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利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法定代表人杨海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赛男,河南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庆民,又名孙群,男,1956年6月26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委托代理人苏重阳,鲁山县鲁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卫淑芳,又名韦省,女,1963年1月16日,汉族,住鲁山县。原审被告阎建昌,曾用名阎大强,男,1960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委托代理人丁赛男,河南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利缘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庆民及原审被告卫淑芳、阎建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3)鲁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河南利缘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3)鲁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王瑞英审判员  王绍峰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闪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