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姜国民与郑蓓蓓、臧志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民,郑蓓蓓,臧志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姜国民。委托代理人刘德富、韩冉冉,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蓓蓓。被告臧志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姜国民与被告郑蓓蓓、臧志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国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残进行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苏显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谭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