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彦,宋传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7号原告张玲彦,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镇。被告宋传令,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彦诉被告宋传令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玲彦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玲彦负担。审判员 吴善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