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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彦,宋传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7号原告张玲彦,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镇。被告宋传令,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彦诉被告宋传令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玲彦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玲彦负担。审判员  吴善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