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苑晓凤与被告薛见坤、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晓凤,薛见坤,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苑晓凤,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苑星亮,男,系原告之父。被告:薛见坤,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二支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晓凤与被告薛见坤、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苑晓凤于2015年2月10日以两被告已全部赔偿原告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苑晓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晓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公进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