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陈秀勤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秀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88号罪犯陈秀勤,女,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虞城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8日作出(2000)商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秀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3日作出(2000)豫刑一复字第087号刑事裁定,依法予以核准。于2001年1月1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陈秀勤在执行期间,2002年12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4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5月21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月5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秀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陈秀勤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陈秀勤与其丈夫张某某系转亲结婚,婚后嫌张没有本事,不会处理家务事而感情不合,在自认为离婚无望的情况下,遂起杀夫之念。2000年4月4日,被告人陈秀勤在其兄陈景近处购买了鼠药,于当日19时许将鼠药投入张某某的面条碗中,致其食后中毒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秀勤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3月、2014年7月累计获表扬4次,2012年9月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柴某某、田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秀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秀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