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濮中法民申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邵石磊与李青芬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石磊,李青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申字第000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邵石磊,男,汉族,1982年9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青芬,女,汉族,1960年10月1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邵石磊因与被申请人李青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濮中法民一终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邵石磊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但对4万元现金的事实予以否定,被申请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现金借款。申请人申请网店注册时间和借条是同一天能够形成有效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未将现金交付给申请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时申请人称该笔借款系被申请人推销网店为其垫付的,并称已经支付2000元,被申请人不予认可。申请人借被申请人款40000元,有申请人出具的借条为证,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将现金交付给申请人,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邵石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石磊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培勋代理审判员  刘晓静代理审判员  杨雷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