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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陆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陆某某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高某某,男,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陆某某,男,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二○一五年二月十日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 华审 判 员  张开红人民陪审员  秦铨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邵文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