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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后民初字第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吴坚、张蓉祥与张蓉祥、江苏国盾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坚,张蓉祥,江苏国盾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151号原告吴坚。被告张蓉祥。被告江苏国盾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9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何颖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海侠,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3号公寓楼503室(山西路颐和商厦第18层C座)。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坚与被告张蓉祥、江苏国盾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