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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248号原告:王某,女,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孙昌俊,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泽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泽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陶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