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行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吴健与如皋市公安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健,如皋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初字第00270号原告吴健。委托代理人郑长柱。委托代理人钱青梅。被告如皋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成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勇。委托代理人何尧。原告吴健诉被告如皋市公安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健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公安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吴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健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健负担。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吴云霞人民陪审员  李晓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陆婷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