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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执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梅海山与汪庭海、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海山,汪庭海,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执字第00745号申请执行人:梅海山,男,1969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汪庭海,男,1974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被执行人:陶红,女,1972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关于申请人梅海山与被执行人汪庭海、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贵民一初字第004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汪庭海、陶红所有坐落于池州市站前区九华山佛教文化城X#楼XXX-XXX,XXX-XXX室房屋(房预池字第××号)。二、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志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