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桶、李荣佐与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横山村委会开河村民小组(原电白县龙山镇横山村开河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36号原告:李桶(又名李淡)。原告:李荣佐,系原告李桶(又名李淡)的父亲。被告: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横山村委会开河村民小组(原电白县龙山镇横山村开河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春明,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李亮,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彩斌,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麻岗镇大路街村委会上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桶、李荣佐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横山村委会开河村民小组、第三人陈彩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桶、李荣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桶、李荣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桶、李荣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桶、李荣佐负担。审判员 陈子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钟铸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