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虎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虎民初字第00341号原告杨某某,女,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牛某某,男,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名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