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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英兰与袁玉秋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英兰,袁玉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66号申请人王英兰。被申请人袁玉秋。申请人王英兰因被申请人袁玉秋欠款逾期未还,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袁玉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提供位于琵琶山花园小区19号楼东四单元六层西户(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一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琵琶山花园小区19号楼东四单元六层西户(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房产一处。2.冻结被申请人袁玉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内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谢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