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4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4324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张春丽、孔令伟(实习),山东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谢君颖、张楚,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特申请撤诉,于2015年2月10日原告董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谭新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