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吴居宝与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居宝,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徐行初字第28号原告吴居宝。被告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原告吴居宝不服政府信息公开诉被告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居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居宝负担。审 判 长 崇毅敏代理审判员 叶晓晨人民陪审员 朱惠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