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工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X与朱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朱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工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周X,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林业技工学校教师。被执行人朱X,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员。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X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4)工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朱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4)工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 杜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