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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工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X与朱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朱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工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周X,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林业技工学校教师。被执行人朱X,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员。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X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4)工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朱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4)工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 杜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