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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南民初字第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姜志荣与南通市图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志荣,南通市图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南民初字第0340号原告姜志荣。委托代理人王文娟,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图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白甸镇刘季村季舍七组。法定代表人周建国,南通市图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姜志荣与被告南通市图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强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志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图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志荣诉称,原告系被告图强公司的职工,至目前为止,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合计4836.5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不予理睬。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836.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图强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图强公司于2009年12月成立,注册资本508万元,一般经营项目为秸秆粉碎加工,生物固体燃料(涉及许可生产的除外)生产、销售。原告姜志荣系被告图强公司雇佣的员工,为被告图强公司提供劳务,从事加工秸秆工作。原告姜志荣认为被告图强公司欠其劳动报酬4836.5元,多次追要劳动报酬未果,引起纠纷。另查明,2012年12月13日,被告图强公司已被南通市海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以上事实,有被告图强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两张图强工作联系单,原告姜志荣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姜志荣认为被告图强公司欠其劳动报酬,仅提供了两张图强工作联系单,但该联系单没有被告图强公司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也未得到被告的追认,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志荣要求被告图强公司给付劳动报酬4836.5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志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袁慧剑代理审判员  刘兴海人民陪审员  李永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季洋洋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