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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2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严正刚与黎世成,重庆正艾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正刚,重庆正艾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黎世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079-1号原告严正刚,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代理人雍少华,重庆尚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正艾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邮亭工业园区(原告提供)。法定代表人黎世成。被告黎世成,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严正刚与黎世成、重庆正艾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正刚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庭外和解达成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正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40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00元,由原告严正刚负担。审 判 员 蒋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代 灏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