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恢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侯传栋与徐本江、王金梅其他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本江,王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39-1号被罚款人徐本江。被罚款人王金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传栋与被执行人徐本江、王金梅其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本江、王金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徐本江、王金梅各罚款5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