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应建忠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应建忠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90号罪犯应建忠,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九监区二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4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应建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赃款2096002.6元。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30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5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2月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5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5)南刑执字第14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3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4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8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应建忠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监区值星员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月至5月因任维规组履职计奖4分。2012年度、2013年度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达标分21.4分。本次履行财产刑2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并履行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应建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9月15日至2015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陈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 姗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