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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司玉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司玉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54号罪犯司玉红,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新密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司玉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于2012年7月26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司玉红减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司玉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0年11月下旬至2011年1月下旬期间,被告人司玉红、张万亭经事先预谋后,窜至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金凤路村东边中强御金湾建筑工地,盗窃建筑使用的钢管4254米,管扣3528个,总价值人民币51010元。司玉红得赃款360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公安机关追缴司玉红非法所得36000元。同时认定司玉红系盗窃案件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司玉红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6月连续表扬2次,2013年9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许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司玉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司玉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