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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立终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石家庄汇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建飞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飞,石家庄汇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汇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06号2号商业502室。法定代表人苏海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江波,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建飞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23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建飞上诉称,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协议》,并明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处理。因此,合同签订地完全可以明确,并非无法查明。被上诉人拒不说明合同签订地的明确地点,试图规避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租赁房屋为石家庄市红旗大街469号汇华广场C座五层502号商铺,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因此,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裁定认定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属约定不明确正确。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俊平代理审判员  禄永鹏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曹宝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