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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中民一终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振国、周绪芳与宋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振国,周绪芳,宋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中民一终字第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振国,男,l957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华宏,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绪芳,女,l955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居民,系陈振国之妻。委托代理人朱华宏,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腊英,女,l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上诉人陈振国、周绪芳因与被上诉人宋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洪山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郭辉、盖景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振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华宏,上诉人周绪芳的委托代理人朱华宏,被上诉人宋腊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对上诉人陈振国、周绪芳与被上诉人宋腊英之间借款数额及还款情况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发回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退还给上诉人陈振国、周绪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洪山代理审判员  郭 辉代理审判员  盖景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向思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