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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民三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苏州和润纤维有限公司、夏志刚与夏志刚、赵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和润纤维有限公司,夏志刚,赵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民三初字第737号原告苏州和润纤维有限公司,驻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云松,总经理。被告夏志刚。被告赵莉。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和润纤维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志刚、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和润纤维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和润纤维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和润纤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50元,均由原告苏州和润纤维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世燕审 判 员  姜志伟人民陪审员  常甜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