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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伍玉湘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玉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3号罪犯伍玉湘。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1)新法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玉湘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假释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伍玉湘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伍玉湘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伍玉湘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20.6分。社区矫正部门对罪犯伍玉湘的评估意见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实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伍玉湘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玉湘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