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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钟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州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生于1975年,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巴中市巴州区。因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01年9月25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8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8月23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家中自饮2磁杯蛇药酒。18时许,钟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行驶在巴州区后河桥加油站与何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擦挂,造成小型轿车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钟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巴中市康达医院提取血液。2014年11月26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钟某某血液样本乙醇浓度为182.5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认定:钟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侦查中,被告人钟某某已赔偿何某某损失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被告人钟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违法犯罪信息;4、照片;5、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成)公(交)鉴(醇)字(2014)0111313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抓获经过;8、(2010)巴州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9、何某某的证言;10、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82.5毫克/100毫升,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由其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审理中,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康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