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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受终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王和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受终字第330号上诉人王和平。上诉人王和平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受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长子与被诉人协议离婚约定被诉人的户口从系争房屋内迁出,但被诉人目前明确表示不将户口迁出并经常声称要回来居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受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诉状所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上诉人要求确认其儿子前妻对系争房屋无居住和使用权。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此类要求确认某当事人不具备某项权利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