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民诉前调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剑锋与刘运罗、铜陵圣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黄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剑峰,刘运罗,铜陵圣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黄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诉前调字第00025号原告:李剑峰,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刘运罗,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铜陵圣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8688604-4。法定代表人:黄云。被告: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5180296-6。法定代表人:黄云。被告:黄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锋与被告刘运罗、铜陵圣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黄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剑锋向我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剑锋的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锋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长 刘 策审 判 员 迟友林人民陪审员 汪海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