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新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登强与被告李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登强,李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新民初字第61号原告陈登强,男,1974年2月3日出生。被告李文荣,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登强诉被告李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登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登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因原告陈登强申请撤诉减半交纳69元由原告陈登强负担。审判员  孟宪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