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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一初字第0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朱先国诉刘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先国,刘宏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671号原告:朱先国,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刘宏玉,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朱先国诉被告刘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诉至本院,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安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先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宏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营农机、三轮车、铲车销售、维修服务。2012年9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收割机一台,给付了部分货款,余款44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朱先国收割机款肆万肆仟元正(¥44000元),此款在2012年12月20日前付清。如果违约,违约金捌仟元正。欠款人:刘宏玉,2012年9月1日。”被告于2012年12月13日给付欠款叁万肆仟元,尚欠原告1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给付原告欠款10000及其利息(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截止到起诉日的利息约为4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一、原告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二、欠条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刘宏玉欠原告朱先国余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系从事农机、三轮车、铲车销售及维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2012年9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收割机后,尚欠原告44000元,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内容为“今欠到朱先国收割机款肆万肆仟元正(¥44000.00),此款在2012年12月20日前付清,如果违约,违约金捌仟元正。欠款人:刘宏玉2012年9月1日”。同年12月13日,被告给付原告3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佐证,足以认定,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原告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付。原告同时主张被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4倍支付利息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宏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宏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朱先国货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朱先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朱先国负担12.5元,被告刘宏玉负担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