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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姚某某,女,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某某,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与被告已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长 吴 林审判员 魏 光审判员 徐亚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雷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