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原告龙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629号原告龙某,女。委托代理人汤羹尧,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宇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