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3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周庆友与何平、陆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530号申请执行人周庆友。被执行人何平,)。被执行人陆冬梅。关于周庆友与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民初字第0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74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5000元,余款承诺于2015年2月13日前给付5000元,自2015年3月起,每月给付1500元,直至本息清偿时止。另本院于2015年1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F×××××轿车一辆,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刘 林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