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阿孜古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孜古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静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孜古丽。辩护人郭迎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孜古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孜古丽及其辩护人郭迎利,维吾尔语翻译哈丽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孜古丽伙同克力木·埃沙(已判刑)于2006年5月19日经电话联系与米哈古丽·阿胡巴依(另案处理)约定以每克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毒品海洛因后,即与努尔买买提·吐尔迪(已判刑)联系要求提供货源。当日下午,克力木·埃沙将努尔买买提·吐尔迪派人送来的一小包白色纸包装的白色粉末状毒品作为样品交米哈古丽·阿胡巴依验货后,被告人阿孜古丽于当晚8时许与克力木·埃沙、努尔买买提·吐尔迪三人一同来到本市沪太路XXX号上海华龙大酒店门口,由被告人阿孜古丽与努尔买买提·吐尔迪携带一包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状毒品随米哈古丽·阿胡巴依进入该酒店806房间,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在楼下等候的克力木·埃沙亦被抓获。经鉴定,上述白色纸包装的白色粉末毒品净重0.06克,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毒品净重112.01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阿孜古丽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逸,于2014年9月1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克力木·埃沙、努尔买买提·吐尔迪的供述、证人米哈古丽·阿胡巴依、钱江义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孜古丽明知是毒品仍伙同他人予以贩卖,数量为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112.0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阿孜古丽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孜古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9年9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 灏审 判 员 芮志平人民陪审员 王 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公绪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