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台刑初字第00002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中县茨于坨镇。199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辽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5年8月因盗窃被辽中县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三年;1999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辽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2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09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4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台安县桓洞镇。因盗窃嫌疑,于2014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4)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玉红、代理检察员张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6月10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NR3**白色厢式货车,窜至台安县桑林镇大岗村三组马某某家,将其院中牛棚内的两头牛盗走。案发后,被盗的两头牛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的两头牛价值人民币23000元。2、2014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NR3**白色厢式货车,窜至台安县桓洞镇九间村七组刘某某家,将其院中牛棚内的三头牛盗走。案发后,被盗的三头牛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的三头牛价值人民币48000元。3、2013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辽ANR3**白色厢式货车,窜至台安县牛心坨乡二道房村冯某某家,将其家中一头牛盗走。案发后,被盗的牛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的牛价值人民币18000元。4、2013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辽ANR3**白色厢式货车,窜至台安县新开河镇雷屯村雷某某家,将其院中牛棚内的两头牛盗走。案发后,被盗的两头牛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的两头牛价值人民币28000元。5、2014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辽ANR3**白色厢式货车,窜至大连市旅顺区水师营镇火石岭王某家,将其拴在牛棚外铁柱上的两头牛盗走。案发后,被盗的两头牛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的两头牛价值人民币26000元。6、2014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辽ANR3**白色厢式货车,窜至台安县牛心坨乡高力房村杨某某家,将其院中牛棚内的一头牛盗走。案发后,被盗的牛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的牛价值人民币19000元。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6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为人民币162000元;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盗窃2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1000元。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王某、杨某某、雷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的供述及辩解,辽ANR3**白色厢式货车一辆,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证委托书,辽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新民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刑事制裁检索证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货运挂靠协议书,车辆转让更名协议,陈某某户籍信息,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DNA鉴定文书,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盗窃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王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1、2013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辽ANR3**金杯牌白色厢式货车,窜至台安县牛心坨乡二道房村冯某某家,将其家中一头牛盗走。案发后,被盗的牛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的牛价值人民币18000元。2、2013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辽ANR3**金杯牌白色厢式货车,窜至台安县新开河镇雷屯村雷某某家,将其院中牛棚内的两头牛盗走。案发后,被盗的两头牛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的两头牛价值人民币28000元。3、2014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NR3**金杯牌白色厢式货车,窜至台安县桓洞镇九间村七组刘某某家,将其院中牛棚内的三头牛盗走。案发后,被盗的三头牛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的三头牛价值人民币48000元。4、2014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辽ANR3**金杯牌白色厢式货车,窜至大连市旅顺区水师营镇火石岭王某家,将其拴在牛棚外铁柱上的两头牛盗走。案发后,被盗的两头牛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的两头牛价值人民币26000元。5、2014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辽ANR3**金杯牌白色厢式货车,窜至台安县牛心坨乡高力房村杨某某家,将其院中牛棚内的一头牛盗走。案发后,被盗的牛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的牛价值人民币19000元。6、2014年6月10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NR3**金杯牌白色厢式货车,窜至台安县桑林镇大岗村三组马某某家,将其院中牛棚内的两头牛盗走。案发后,被盗的两头牛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的两头牛价值人民币23000元。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6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为人民币162000元;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盗窃2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1000元。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王某、杨某某、雷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的供述,辽ANR3**白色厢式货车一辆,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证委托书,辽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新民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刑事制裁检索证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货运挂靠协议书,车辆转让更名协议,陈某某户籍信息,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DNA鉴定文书,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盗窃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王某自愿认罪,且所盗赃物均已返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作案工具辽ANR3**号金杯牌白色厢式货车,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审 判 长 魏 来人民陪审员 白明洪人民陪审员 李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