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吴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迪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710号罪犯吴迪,男,1989年11月13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7日作出(2007)九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民事赔偿人民币9050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360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吴迪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野、吴迪与王猛、李亮准备去长春滚石广场做服务生,为了找人打仗练胆,于2006年7月14日晚到九台市南山公园、西桥游园处闲逛,21时许,吴迪、张野见并不认识的李某龙在西桥游园下打电话,便上前搭话找茬,并让李某龙上旁边唠唠,被李拒绝后,张野与王猛、李亮对李某龙拳打脚踢,吴迪在旁阻止李某龙的同伴赵某光拉仗,同时张野使用吴迪的尖刀向李某龙腰、背部连扎三刀,将李某龙扎倒,四人逃离。李某龙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李某龙因脾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吴迪犯罪时未成年,其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白胶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4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吴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伙同他人共同致死被害人,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袁立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庆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