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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浦北县某某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北县某某合作联社,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某某合作联社。负责人赵某某,主任。被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北县某某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法执字第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强审判员 张光明审判员 庞国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永秋 微信公众号“”